一、申請資格:
- 會計系二年級(含)以上大學部在校學生,並經系主任推薦;
- 家境清寒需要財務補助;
- 申請前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或全班排名達前50%;
- 申請前一學年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惟申請人之學業成績雖未達七十五分或全班排名達前50%,但家境清寒有急迫性需要協助,且經系主任於推薦函特別說明者,得視為符合申請資格。
二、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
本年度獎助學金名額不超過24名,每名新台幣六萬元整,一次發放。
三、申請日期: 一一三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手續:填具本獎助學金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函寄本基金會甄選。
- 家庭及個人財務狀況說明書。
- 當事人同意書 (取得立同意書人簽署,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或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低收入戶證明所列成員等)。
- 系主任就品學及清寒狀況之推薦信。
-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份,低收入戶請附鄉鎮公所發給之證明文件。
- 前一學年在校成績單正本乙份。
- 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與戶籍謄本乙份。
五、符合獎助學金申請人數超過限額時,依下列次序優先發放之:
- 家境清寒經政府列為一、二、三級低收入戶者。
- 符合以下特殊情況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父母雙殁者;
- 父殁或母殁之單親家庭者;
- 家庭內有重症病患者 ;
- 家庭收入較低者。
- 學業成績較優者。
六、本會設置獎助學金甄選小組,於一一三年十一月審核申請資料並綜合評比後提請董事會同意受獎名單。
本會預計於今年十二月舉行頒獎典禮,但若因特殊因素,暫停舉辦頒獎典禮,獎助學金將以掛號寄給每位得獎同學,每名獎助學金新台幣六萬元。
七、受獎者如經發現申請書件有虛偽情事,即取消其受獎資格,無條件全額歸還獎助學金並自負法律責任。
八、申請獎助學金所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不論受獎與否概不退還。
九、申請學生填寫之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不全或逾期(郵戳為憑)送交者,本基金會概不受理。
【財團法人宋作楠先生紀念教育基金會聯絡訊息】
聯絡人:陳雅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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